使用規定

1. 展場使用時間應依合約規定執行。

2. 租用本展場之主辦單位,如辦理活動強度高於B類組又預估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,應依『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』及『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』程序辦理;前開所述「持續2小時以上」係指活動期間該空間開放進入預估達1,000人以上及活動期間至散場人數降至未達1,000人止之持續時間。
3. 租借單位於進場前應先會同本館工作人員驗收場地,待雙方確認後始可進場。
4. 活動結束後由雙方確認展場設施及清潔無誤後,交還本館。
5. 本展館之屋頂鋼樑上每一吊環所能承載之重量上限為400公斤。
6. 本館卸貨區高度限制為3公尺。
7. 本展場地面每平方公尺承載重量為500公斤。
8. 本展場用電:(一) 110伏特單一接頭上限為18安培。 (二) 220伏特單一接頭上限為18安培。
9. 本展場高度使用上限為5公尺,若超高使用或自鋼樑上懸吊物件,須事先與本公司管理單位協調以免觸動警報系統。
10. 如有使用展場外圍場地,應於活動結束當日清洗完畢,恢復原狀,若未恢復原狀由本公司代為清理,費用需由租借
    單位支付。
11. 外燴區域,須於活動結束當天清洗完畢,恢復原狀,若未恢復原狀則由本公司代為清洗,費用由租借單位支付。
12. 以上為本館設施使用規則,租借單位若有其他配合事項請事先提出申請。
13. 其他規範請見
「新北市工商展覽中心展覽場使用規定→點我下載」
「新北市工商展覽中心展覽場展出及裝潢作業須知→點我下載」

「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→點我下載」

「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→點我下載」